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騰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身分證統一編號」欄關於「Z0000000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上列聲請人以105年度執聲字第912號向本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而受刑人潘騰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有最新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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