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05號聲請人 陳春生 相對人明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自107年5月31日至107年11月30日,於每月末日分期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萬1千元,並於107年12月31日給付聲請人1萬5,941元,合計9萬2,941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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