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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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376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進發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