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38號聲請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受理98年度訴字第43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於民國98年12月31日判決相對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及移轉所有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及相對人丙○○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確定,然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系爭標的其共有部分需與專有部分一併移轉,上開判決標的未及於共有部分之嘉義市○○段1352建號部分,顯有漏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補充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於98年8月5日起訴時起訴狀所載聲明第一項為「⒈被告乙○○、丙○○間就如下所示之不動產於嘉義市東區地政事務所民國96年9月26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0/04/2007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土地:嘉義市○○段○○○○○○○○○○號(贈與)建物:嘉義市○○段00000-000建號(贈與)⒉被告丙○○就上述所示之不動產於10/04/2007在嘉義市東區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與塗銷。」,嗣於98年12月8日之更正訴之聲明狀亦僅就上開土地及建物部分增加權利範圍分別為16/10000及1/1之記載,迄至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均未見聲請人追加或更正嘉義市○○段1352建號部分之請求,是本院98年12月31日民事判決業就原告起訴全部聲明請求之事項為判決,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顯屬無稽,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
一、土地:嘉義市○○段○○○○○號、地目建、面積13668平方公尺土地、權利範圍一萬分之十六。
二、建物:嘉義市○○段759建號、面積52.87平方公尺建物、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