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5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被上訴人乙○○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6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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