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53號原告寅○○被告乙○○
丙○○壬○○庚○○甲○○辛○○己○○癸○○○丁○○戊○○子○○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及附表一、二中關於被告「 黃秋紅 」之記載,應更正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