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29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瑞華 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
陳智勇 律師複代理人 洪嘉傑 律師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五時。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