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 官文進 訴訟代理人景熙炎律師被告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登發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
主文本件應由阮登發為被告原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規定甚明。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漢卿,業於民國98年8月31日變更為阮登發,揆諸前揭說明,應由阮登發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