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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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0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勞訴字第108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