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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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台南縣麻豆鎮公所因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