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秉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秉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吳秉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7之罪,業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10月,故本件總刑期不得逾12年9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12.8採尿時回溯72小│99.12.03│100.03.23│││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3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3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100年度訴字第14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10│100.05.10│100.06.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100年度訴字第14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5.30│100.05.30│100.07.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786號│100年度執字第6786號│100年度執字第966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03.26│100.03.26│100.03.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100年度偵字第7479號│100年度偵字第747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83號│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6.30│100.08.11│100.08.1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83號│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7.25│100.09.29│100.09.29│││││(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668號│100年度執字第12045號│100年度執字第12045號││││││││││││││││└───────────┴───────────┴───────────┴───────────┘┌───────────┬───────────┬───────────┬───────────┐│編號│7│8│9│├───────────┼───────────┼───────────┼───────────┤│罪名│竊盜│藥事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03.09│100.03.26│100.03.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1199號│100年度偵字第15427號│100年度偵字第1657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749號│100年度訴字第2410號│100年度易字第29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9.26│100.10.20│100.10.2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749號│100年度訴字第2410號│100年度易字第29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0.31│100.11.07│100.11.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282號│100年度執字第13719號│100年度執字第137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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