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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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3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吳秉憲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1年1月6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指原審裁定過重,酌量減輕不及百分之十,請准予放寬量刑裁定之標準,給抗告人自新機會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原裁定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吳秉憲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九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中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93號裁定書可佐,執行卷第29-32頁)。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7月,既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並無何違法或過重不當之處,抗告人上開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12.8採尿時回溯72小│99.12.03│││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3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3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10│100.05.1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5.30│100.05.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786號│100年度執字第6786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03.23│100.03.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83號│100年度訴字第14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6.30│100.06.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83號│100年度訴字第14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7.25│100.07.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668號│100年度執字第9668號│││││└───────────┴───────────┴───────────┘┌───────────┬───────────┬───────────┐│編號│5│6│├───────────┼───────────┼───────────┤│罪名│強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03.26│100.03.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7479號│100年度偵字第747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11│100.08.1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9.29│100.09.29││││(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045號│100年度執字第12045號│││││└───────────┴───────────┴───────────┘┌───────────┬───────────┬───────────┐│編號│7│8│├───────────┼───────────┼───────────┤│罪名│竊盜│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3.09│100.03.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1199號│100年度偵字第154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749號│100年度訴字第241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9.26│100.10.2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749號│100年度訴字第24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0.31│100.11.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282號│100年度執字第13719號│││││└───────────┴───────────┴───────────┘┌───────────┬───────────┬───────────┐│編號│9││├───────────┼───────────┼───────────┤│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03.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657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0.20││├─┼─────────┼───────────┼───────────┤│確│法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1.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7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