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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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SUANDRI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IMMIGRATIONOFFICER(0000)00MAY2021HEATHROW(3)」印文壹枚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UANDRI因涉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扣案之變造申根簽證上之「IMMIGRATIONOFFICER(0000)00MAY2021HEATHROW(3)」印文係偽造,爰依刑法第40條2項、第219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且未入境,已於112年6月8日遣返,犯罪所生危害尚非巨大,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是以112年度偵字第234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變造印尼國民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號)中黏貼之英國簽證(第000000000號)上之英國入境章戳「IMMIGRATIONOFFICER(0000)00MAY2021HEATHROW(3)」印文1枚,係偽造之印文,有卷附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鑑識調查隊112年6月8日鑑驗書(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機場國境事務隊112年6月12日移署境高機字第1128157562號卷第96頁)存卷可參,是上開文件上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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