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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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簡文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參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文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6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030公克,有卷附112年度安保字第821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1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669號卷第21、2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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