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945號
原告 吳淑貞 即壹綠意建材行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芃棋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945號
原告 吳淑貞 即壹綠意建材行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芃棋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