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787號

原告舜立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華

訴訟代理人 李姿瑩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程義翔

被告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祥龍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鍾政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減縮訴之聲明(一部請求撤回,減縮聲明狀繕本併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8月2日上午10時3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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