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744號
原告 李金樺
訴訟代理人 張智鈞 律師
被告 施紀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744號
原告 李金樺
訴訟代理人 張智鈞 律師
被告 施紀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