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甲○與 章枝榮 、 章張貓紅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章枝榮(男、1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章張貓紅(女、5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子,因章枝榮、章張貓紅分別於86年6月25日、83年7月25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章枝榮、章張貓紅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另關係人 章綉鳳 即養父母之女於本院審理時到院陳述略以:「因被收養人之親生父母係瘖啞人士,其父母無法照顧被收養人,當時讓一戶台北人家照顧,因該戶人家亦無力照護被收養人,又將被收養人送回,我媽媽看他可憐,便帶回來養……我媽媽生前有說,如果他想回去,就讓他回去……我跟其他兄弟姐妹都尊重被收養人的意見」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終止其與章枝榮、章張貓紅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