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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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徒刑9年7月,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6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2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10月
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991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