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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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95號原告 謝燦堂
謝正一 謝琇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孟欣 被告 胡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第三項關於「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元伍仟貳佰叁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伍仟貳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有前開贅載,應予更正,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