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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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42號聲請人 陳昇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施盈宇┌─────────────────────────────────────────────────────┐│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景陽製瓶工業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陳昇克│300,351元│FW0000000│108年1月25日│││有限公司盧振民│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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