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詹順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聲字第305號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程序,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明(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93號裁定)。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聲字第30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且無從定期命其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林坤志法官鄭彩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