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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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42號原告 費詩鐶 上列上訴人與 駱宏威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於前項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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