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原告 邱雲麗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被告 邱紹滕 (原名 邱瀚陞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被告 邱鴻森
邱碧惠 蔡邱碧欗 邱瓊英 邱淑釧 邱真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分割方法欄關於「均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之繼承比例分配,如有孳息,亦同」之記載,應更正為「變價分割,變賣後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之繼承比例分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中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蔚菁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