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簡字第49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約定被告得於原
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依約定繳款期限繳納款,如
未能如期繳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利息。詎
被告至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止,合計欠本息新台幣(下同
)六萬八千四百六十七元未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
理。又被告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向原告申貸借款二十
八萬元使用,約定分五十期清償,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
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利息,如有一期未履行,則喪失期限利益,被告等應一併
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至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
止,合計尚欠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元未付,屢經催討,被
告均置之不理。又被告上開貸款尚餘二十四萬六千四百元
未清償,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以感恩回饋專案同意續約
展延,約定分五十期清償,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
費帳款一同繳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利息,
如有一期未履行,則喪失期限利益,被告等應一併清償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至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止,合
計尚欠二十五萬八千九百四十三元未付,屢經催討,被告
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聲明所示。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抗辯稱:是伊簽的,但伊有提更
生,現在補件中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信用
卡申請書及其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及其約定條
款各一份(均影本)等件為證,為被告不爭執,原告主張
自可採認為真。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
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
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被告雖辯稱有提出更生,現在補件中等語,然查,被告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尚未進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階段
,揆諸上揭法文,原告自得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上開辯詞
即屬無據,自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二十四萬四千八百八十五元,及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文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