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仲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楊偉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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