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南小字第138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38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婷妮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
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