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26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後,尚應補繳新台幣16,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