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五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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