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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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88號

原告甲○○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醒吳新村」之記載,應更正為「醒吾新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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