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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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79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王教臻 律師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原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原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時擴張該項聲明為1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萬5,550元後,尚應補繳7萬2,9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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