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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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24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A03之女,被收養人A03前為收養人A2、甲○○收養,然被收養人A03於民國113年9月17日死亡,聲請人接獲被收養人A03之本家親屬通知有相關土地要辦理繼承,故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聲請許可終止被收養人A03與收養人A2、甲○○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收養人A03之女,有聲請人所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並非養父母死亡後得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之聲請人,自不得請求許可終止被收養人A03與收養人A2、甲○○間收養關係。從而,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於法未合而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