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原告丁○○
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上重訴字第71號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