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0月8日以法矯字第0960036666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