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九四號聲請人 孔美秀 上列聲請人因與 邱垂進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八○五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景玉鳳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一○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四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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