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炳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李振芳 (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八號判決後之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李陳花李水松李順涼李順彬 、李順田、 李淑瓊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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