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舜銓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其於102年5月6日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