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2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玉鳳
倪運楏 王 陳春梅 林 姚麗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清己
余國成 余惠玲 余惠卿 林素昭 何秀桃 黃江玉梅 鄧慶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訴字第472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96,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