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七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蔡茂嵐 朱建彥李鑫民朱金堆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呂金來 與被上訴人蔡茂嵐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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