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杰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陳鴻杰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100年11月1日至101年8月5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之罪名應更正為偽造文書等),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邱忠義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