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8號原告 戴家順 被告 魏玉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惠如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8號原告 戴家順 被告 魏玉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惠如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