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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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鄧朝元 被告 張嘉玲
鄧趁進 鄧銘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
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