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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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0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七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