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54號上訴人乙○○
丁○○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訴字第235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非財產權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新台幣陸仟叁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