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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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60號上訴人即被告博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冠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1560號請求給付電信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1萬3,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