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陳民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戴恩聖戴全勝黃世杰 及被告歐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歐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0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0,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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