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96號
原 告 欣訊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磊
訴訟代理人 王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盈瑩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
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李盈瑩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係聲明
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VD-II診斷儀器返還原告」,惟
原告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物品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3月27日通知原告補正,復於108年4月19日
調解程序期日當庭命原告補正,原告均未補正,爰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物品之交易價格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自行補繳裁判費,倘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