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告鉅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敏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予禾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87,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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