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26號
原   告  薛蓬春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
被   告  黃錦秀
訴訟代理人  簡進明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
複代理人   葉東龍
       林堯順
被   告  沈常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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