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高斐瑜
送達代收人 高哲偉
被 告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訴訟代理人 王嘉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裴」之記載,應更正為「斐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李鎧安